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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劳动法是否适用于军工企业?

请教劳动法是否适用于军工企业?

我在一家军工研究所工作,单位属于一级保密单位。今年6月18日我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6月底单位给我答复不同意离职,无任何理由,6个月后才能再提起辞职。 7月初我所在的部门被撤销,我被分配进入另一个部门(未与本人协商),8月1日我再次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原部门领导以理由不充分不予同意,使辞职陷入僵局。我的工作于6月第一次辞职时即全部交接完毕,进入新部门后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给安排位子和计算机。 与人事部门协商时,人事处长总是以单位在国安局备案相要挟,并对我说劳动法等不适合于这种单位,威胁我要将情况上报国安局,让其他公司不愿接收我。 我想请问一下,劳动法真的不适合于这种军工企业吗?单位有权利不同意我辞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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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军队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的权益,应受劳动法保护。 具体我觉得咨询律师会得到比较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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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军队,是国防企业.我是所里自培的研究生,去年4月开始工作,签订了5年的合同.编制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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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不管什么形式的工作关系,都应受劳工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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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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