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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辞职岂能“连坐”其妻

夫辞职岂能“连坐”其妻

辞职岂能“连坐”其妻

问:我与丈夫1999年调入某单位,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在单位不能发挥所长,去年底我丈夫向单位提出辞职。半个月前,单位根据 “双职工一方要求辞职或调动,另一方必须同时辞职或调走”的内部规定,书面通知我必须在10日内办理调转手续,逾期不办,将按自动离职处理。由于我没有去办有关手续,日前单位对我作出了辞职处理决定。请问单位有权这样做吗?
读者 魏女士
答:魏女士,你好!你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单位的“双职工一方要求辞职或调动,另一方必须同时辞职或调走”的规定侵犯了你的就业自主权,与我国《宪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因此,根据这样的内部规章作出的决定当然也是无效的。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国家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每个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是独立的,不依附于任何其他人包括配偶,也不受任何其他人的牵连。单位以你丈夫辞职为由勒令你限期调离的行为,是一种株连行为,不但为法律所禁止,也有悖男女平等的现代潮流。当代妇女早已不再是男子的附庸,无论男女在法律上都有独立的人格。因此,你丈夫在劳动合同尚未期满时辞职,单位应让其来负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搞连坐,殃及无辜。
其次,辞职必须是劳动者自己提出申请,劳动者自己不提出辞职要求,单位无权将劳动者作辞职处理。所以,单位在你逾期未办理调动手续时,作出辞职决定是极其错误的。
鉴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已侵害了你的劳动就业权,你可以通过协商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撤销其错误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由于单位的错误决定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赔偿。
用人单位防止人才流失,须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比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违约责任;或者改革用人制度,狠抓人才的管理,提高人才的待遇等等。在必要的时候,还可拿起法律武器,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展开斗争,但绝不能采取制裁辞职者家属的做法,因为这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同昊林律师事务所 詹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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