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姓刘的农民工日前打热线给本报,说他原本打算6月1日离开企业,就在5月1日向企业递交了
辞职报告,并用复写纸写了两份
辞职报告,正本交到老板那里,自己手中留下的是复写的那份,但没有领导的签名。
谁知6月1日他提出离开企业时,企业却说他没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不能走。若执意要走就扣下他5月份的工资。因为早就交了
辞职报告,现在老板却矢口否认,他一生气就不去上班了,企业也就没有发他5月份的工资。这位农民工想知道,复写的
辞职报告能否作为证据,单位不发他5月份的工资对吗?
北京市兆君律师事务所的张先勇律师认为:复写
辞职报告当然能作为证据,但是该证据因没有老板或其他主管人员的签名,且无证人或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事实真相,也就是说对其所说事实没有证明力,仲裁庭或者法院将不会采纳这位农民工已经提前递交
辞职报告的观点。
张律师指出,单位不发其5月份的工资肯定是错误的,虽然这位农民工无法证明已提前递交
辞职报告,但只要有证据证明他在5月份仍然正常上班,就能通过合法的渠道拿到属于自己的工资。
张律师最后建议农民工朋友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在上交
辞职报告后及时督促审批人,拿到合法的手续并将工资结算清楚再走。即使像本案中那位农民工那样也不能一走了之,实在不行就找一至两个证人与其交涉,或者收集其他证据,以备将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之需。
午报记者 吴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