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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区分及界定

辞职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区分及界定

辞职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区分及界定



专家诊断

孙先生的申请应视为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离职的方式有四大类:劳动关系终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每一类中各分诸小类,有多种的离职原因与相应的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关系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同,发生的结果也会不同。最凸现的差异就在于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分为员工过失解除和无过失解除。首先,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即《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以上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适用员工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这一解除劳动合同方式,需要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且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如果不存在以上原因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只需要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程序,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

因此,根据以上概念,要区别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员工解除和协商一致解除几种离职方式,就需要从合同期限、提出的主体、意向内容等方面予以界定。单就本案中的情况来看,我们主要区分的是辞职与员工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间的不同。

简单地说,辞职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解除行为。通常情况下,员工辞职,即使单位同意,也是不会被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的孙先生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很显然不是我们通常见到的辞职申请,而是要求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意向。申请书的内容如果单纯表达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就属于其单方解除合同,即所谓的辞职。但是,如果只是表达一种意向,要求公司解除的,则应属于由员工提出协商解除合同。这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辞职的,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需要在员工提出辞职申请30天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方可解除。因此,在辞职期间内会有发生其他争议的风险。而由员工提出协商一致解除的,则不能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约定即时解除,从而避免因劳动关系尚未终止而发生争议。二者各有利弊,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时,要首先考虑员工是否有非法辞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以及其他违约的情况,根据自己的诉求来衡量对待类似孙先生这样的申请,是按照辞职处理好,还是按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更利于企业利益。



专家处方



依需要选择辞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处方1:

针对孙先生的申请应采用哪种方式处理,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诉求等因素加以考虑。首先,如果是公司尚不期望其离开的员工,且有协商的可能性,尽量去协商解决以达到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案。但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无意在公司继续做下去的话,从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说,留下这个员工其实也是有害无益的。其次,如果员工在职期间曾造成公司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或者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提前辞职应支付违约金的,此时就应把握员工有意离开的时机,及时地诱导他提出辞职,而不是同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无法要求员工承担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辞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因此,在这30天的过渡期中要尽可能注意不要发生争议、纠纷,以及工伤事故等。第三,如果公司希望员工立即离职,无需承担违约金等责任的,则可以选择依照员工的申请,同其办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每一种离职方式都对应有特定的法律文书。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时,不妨考虑参考员工关系专业顾问、律师的意见或者请其直接代书。界定不清而所写的文书,在仲裁庭和法庭上往往经不起考验。



辞职信应具备的形式与内容

处方2:

辞职信可以采用由员工提交的辞职申请的形式,或者由用人单位提供固定的格式文本要求员工签署。为避免因辞职信的形式和内容不规范,为日后埋下争议的“祸根”,笔者建议采用后者的形式。辞职主要表达员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因此,辞职协议或申请中一定要带有“本人自愿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字样。其次,须说明已结清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社保及相关待遇,因此,可以使用“员工本人确认已从公司领到××元,作为员工所应得到的工资待遇。并且,员工本人确认是其辞职的最终和全部的待遇。”这样的词语。再次,有关离职手续、工作交接需要约定员工及时并且依规定办理,因此,可以要求员工作出同意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完毕辞职手续,并归还公司所有财产等内容的承诺。最后,是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虽然,保守商业秘密是每个员工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但无论是否签署过《保密协议》,均应要求员工承诺将不与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交流,或出于私人利益使用本人所知晓的任何与公司有关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战略方案、市场及销售策略或任何其他保密信息。

公司还可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要求员工承诺在任何情况、任何时间不发表任何贬低、损害或诋毁公司名誉的言论及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独门秘方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人力资源经理黄宝明:

首先考虑这个员工对企业的重要性,如果是骨干,是培养对象的话,应好好和他协商,比如可以建议领导给他加点交通补贴,或者适当的提个职务等。总之,尽量挽留。实在要走的,再同意协商解除,无需支付补偿金。如果是一般的员工,那就同意解除合同,解除对双方都好,拖着只会节外生枝。

南京交运集团有限公司人事部张忠海:

孙先生的报告不是辞职报告,而是类似于一个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和表达自己要求的表示。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合同的履行地是个客观存在,也是个基础。单位搬迁,应该是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单位与员工协商不一致,单位只有提出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只有这样做,才能尽量避免在搬迁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即使单位不主动提出,孙先生也可以提出仲裁,对单位单方面变更活动的行为进行维权。其实,单位在人事流程上有个处理就可以了。

在离职的时候有个固定格式表格《离职审批书》或《辞职审批表》,以表格式代替书面的,把形式控制在单位的手中,比如有个人信息、离职原因、审批情况等等,就是留下记录证明是个人辞职的。员工填了这张表,就可以证明其是辞职行为了。

恒万实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孟繁华:

案例提到是员工先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这就说明不管是什么原因,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思很明了。为了保险起见,人力资源部应及时让员工填写正式的辞职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并要有关领导注明:同意该同志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要求。





中国劳动保障报 社会法制 2006-08-01出版 第3609期 作者:肖振祥 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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